记者丨吴此仁
券商员工因薪酬问题与前东家对簿公堂已颇为常见,实习生不过本次主角却是被名部太平洋证券及其前“实习生”。
中国法律文书网一则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义打民事判决书显示,太平洋证券一员工李超因劳动关系及薪酬制度存在争议,发太将前东家太平洋证券告上法院。平洋
民事判决书显示,证券李超于2019年3月5日经他人推荐通过面试入职太平洋证券网络金融部,网金任运营兼综合岗位,工前公堂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东家对簿但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局外
李超在职期间,实习生太平洋证券未发放工资,被名部李超一直通过微信及口头的义打方式要求与公司签订合同并发放工资。李超在入职太平洋证券之前没有交纳过社保。发太2019年12月25日,平洋太平洋证券口头告知李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最终,李超诉至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法院,希望太平洋证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太平洋证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是从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太平洋证券认为,李超在公司实践学习的期间,向公司提供的所有的材料都显示她是太平洋证券的运营实习生。因此,李超对于双方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有着清楚的认知。双方都认为未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从来没有将其当过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用工管理。公司没有发过薪酬,没有对她进行过考勤考核管理,没有给她设定试用期等等。因此,双方从实际的用工管理的角度来讲,都不具备建立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
李超认为,不同意太平洋证券的诉讼请求。首先,李超在职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受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及团建活动等。李超拥有自己独立的工位,全面开展工作,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李超已于2018年2月毕业,其现并非在校大学生,而太平洋证券亦未就双方已约定李超是以实践学习的身份进入公司进行举证,故法院对太平洋证券的陈述不予采纳。
李超在太平洋证券工作期间,接受部门领导安排从事产品调研、会议记录、整理数据周报等工作,这些工作属于公司日常事务范畴。
此外,从太平洋证券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超在职期间多次向公司网络金融部原负责人宋长达询问入职事宜,而宋长达也一再表示入职手续在办理过程中。
因此,西城人民法院认定李超与太平洋证券自2019年3月5自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李超的工资标准,因太平洋证券未能有效证明李超的工资标准,故法院对李超陈述的月工资10000元的标准予以采信。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太平洋证券无正当理由,口头通知李超离开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李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此外,本案中涉事的网络金融部原负责人宋长达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
对于李超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其未能提交就其入职太平洋证券之前已连续工作1年的证据,故法院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西城人民法院判决太平洋证券须支付原告李超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工资97011.50元,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551.72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共计18556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