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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股份747,次临413,275股

时间:2025-04-28 00:39:39来源: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福耀准确和完整,集团并对公告中的年第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次临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时股否决或变更提案的议公业新情况。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告企方式召开,其中,福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9月5日下午14:00在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经济权益凭证交易单位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集团时间为2011年9月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出席本次会议的年第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87人,代表股份747,次临413,275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2,时股002,986,332股)的37.3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议公业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418,告企097,889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福耀20.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77人,代表股份329,315,386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6.4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等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上海经济权益凭证交易单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入资金券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46,325,5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带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696,9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带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390,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带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328,227,676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带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反对696,99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带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390,72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带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蒋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经济权益凭证交易单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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